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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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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10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22期45-47,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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