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融资的需要,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贷合同而引起纠纷的案件,学界和实务界将这种担保形式归为非典型担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对长期以来这种非典型担保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司法解释,进而对今后的司法裁判起了新的指导,然而该司法解释对这种非典型的担保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实质性的解答,这仍需要我们追根立法原意并结合司法实务行进一步的研究。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6年第28期163-167,共5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