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理论界有人否认罪犯劳动的经济性质和目的,并误认为罪犯劳动只能追求改造效益,罪犯劳动的生存效益和生活效益被理论所忽视。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有关罪犯劳动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以及罪犯劳动实践中经济效益始终占主导地位,改造效益难以达到理论和法律所设定的目标等众多困惑。只有正确认识罪犯劳动效益的多元性,肯定罪犯劳动的经济属性及罪犯劳动经济效益的原生性,并依法明确罪犯劳动谋生制度,逐步实现罪犯劳动的社会性、科学性和主体性,才能真正提高罪犯劳动的综合效益。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6年第3期123-132,共10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