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在司法实务上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在理论上存在行为说和罪名说之争。但无论是行为说还是罪名说,都不能有效地解释其责任范围,罪名说颠倒了大前提和结论,通过偷换概念得出合理结论;行为说将大前提视为小前提,扩大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事实上,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既不是罪名,也不是行为,而是刑法分则上作为不法类型的构成要件,是限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大前提。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5期13-19,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