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及义务已做重大修改,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其立法目的在因应现代运输趋势,寻求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提供各国及各种运输模式间统一规范机制,随着越来越多国家的加入,其影响力将涉及我国的航运业与进出口贸易。基于《鹿特丹规则》的生效前景,我国作为航运大国与进出口大国,不应成为签署《鹿特丹规则》的障碍。应采取加入《鹿特丹规则》的立场,相应修改与公约规定不符的地方,废除《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使《海商法》的规定更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5期152-162,共11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