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拉卜楞地区,有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他们自称为"部落委员",主要负责在拉卜楞寺举行重大佛事活动时维持秩序和通过调解解决一部分民间纠纷。作为民间调解的一种类型,藏族的"部落委员"调解可以追溯至历史上的部落制度,其在调解主体的选任、适用范围、调解结果、调解依据和收费方式等方面都与传统部落制度下的"干森姆"调解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之下,要正确认识和充分挖掘这种民间调解的价值,必须从文化延续与在制度变迁的角度对藏族的"部落委员"调解进行阐释。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第5期128-132,共5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
基金
2015年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民族地区维稳与维权法律问题研究"(YB001)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文明视阈中藏族生态习惯法文化的与当代变迁研究"(13BFX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