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9期15-1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