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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廉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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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明明是公司付给我的试用期工资少了720元,却不认账!"不久前,小刘遇到了一件郁闷事:自己在2016年5月7日,入职某公司任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明确,对小刘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4080元,转正工资为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5100元、其他补贴900元)。8月7日,小刘因个人原因,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作者 周斌 孙正超
出处 《成才与就业》 2016年第9期18-19,共2页 Career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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