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公共领域的共识达成是解决其非理性纷争状态的重要途径。网络公共领域具有参与身份的双重性、公共意见的复数性、沟通方式的非理性、发酵过程的不可控性等特点,存在利益诉求群体的参与性力量、政治权力主体的强制性力量、伦理道德规范的规制性力量等三种制约性力量。基于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社会性的互动基础、自发性的参与基础以及合作性的共同基础,网络公共领域存在达成共识的可能。通过重拾公共性基础、尊重个性的存在方式和建立理性的沟通方式等,可达成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共识。
出处
《地方治理研究》
2016年第4期39-45,共7页
Local Governa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责任研究"(15AZD015)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网络舆情政府治理路径研究"(2015lslktxizzx-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