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五代时期政府对伤残将士的救恤状况大致可分为对伤病将士的救治和对残废将士的优抚两个方面。唐代兵法和律文都有对伤残将士的救恤明确规定,唐前期府兵制下,病患士兵需随军,至中期开始及募兵制下,较重的伤残士兵可留放随近州县恤养,老弱羸病不任战阵者可被简择放还。放还之老弱羸病士兵在程粮之外,还给以驴乘及路次州县济恤的优待。唐后期,政府还频频下诏对残废将士进行优恤救济。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26-31,共6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