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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转让不动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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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形成了比较完整、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从此之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正因为如此,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取得、转让不动产的纳税申报、计税方法、税费计算及具体的账务处理都将发生变化。
作者 王新玲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55-57,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03-31.
  •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行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03-31.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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