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执业权利。狭义的调查取证权包括自行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两种模式。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介入时间得以提前,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得以加强。但是由于刑诉法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条件限制过于严格,加以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的适用风险,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仍面临很大的困难。为此应借鉴引入调查令制度、程序性制裁措施等手段,进一步强化保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出处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103-108,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基金
2015年度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项目(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