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1月17日,庄先生与吴女士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庄先生向吴女士购买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15077元;双方约定庄先生向吴女士支付商品房订金30万元,余款依相关银行批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吴女士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将所购商品房交付庄先生;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庄先生依合同约定向吴女士支付订金30万元。但时至今日,吴女士并未依约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此。庄先生特来信咨询,其向吴女士主张返还双倍订金60万元的违约责任是否能得到支持,
出处
《东南置业》
2016年第8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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