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2.删除第二十三条。3.删除第二十六条。4.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的用盐,应当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并保留食盐购货凭证。"
出处
《天津人大》
2016年第8期9-10,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