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范围内已有许多地方开展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赋予与行使的工作,但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失范"问题。设区的市必须坚持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思想观念上、机制体制上、机构队伍上要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工作,才能使地方立法权的"红利"最大化。
出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5-49,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