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举证责任的概念与分配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老问题,学术界研究成果很多,有争论,也有共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解决了以往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但由于该条规定未使用学理上常见的"证明责任"一语,也没有设计任何例外情形,从而招致了不少批评。通过考察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概念使用史,以及举证分配规则的学术观点变迁可以发现,"举证责任"概念的法定用语地位,应当受到足够尊重,而现行立法采用"举证责任"而非"证明责任"的表述,也有着较为充分的理由。同时,主张被追诉人应当(部分)无罪举证责任的主流观点,更是在诸多方面均存在问题,值得反思。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88-93,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一般项目"不起诉的类型划分及其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以构建检察环节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为中心"(15SB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