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的正式提出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同样拥有了诉讼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在国内引起了对该制度所属的性质评议商讨,且讨论多围绕着在诉讼的形式,从"程序性质"的这个方面来思考评议解决问题在诉讼案件中则还很少见。但是只从诉讼法的形式来讨论该制度的性质是不全面的。而通过程序性质来衡定该制度所属的性质,则必须将原判定效力对第三人的不利影响除去作为前提,重新申请的特殊救济制度。必须要将之前确定的法律效力进行除去,才能更好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0期109-110,共2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