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邓玉娇案中,反击者在尽到必要容忍义务之后,可以将防卫手段的选择、防卫强度的设定建立在侵犯者现实暴行和可能暴行的基础上。正是侵犯者所营造的恐怖场景,使邓玉娇产生了错误认识,产生了对"正当防卫状况的误信"。反击者为了阻止自己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发生,就拥有了刑法赋予的无过当防卫权,认识错误下的邓玉娇可以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实施致命反击。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认定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不法,而对致死邓贵大的结果则认定为存在过失的主观不法,其认定结论使得认识错误与主观不法无法兼容。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66-76,82,共12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