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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帮助其逃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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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4日21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同朱某带液压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窜至南开区旧津保路与成阳路交口的某歌厅意图实施盗窃,朱某在外望风,由孟某某入内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赛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1200元),正欲逃离案发现场时,被事主杨某发现,孟某某与朱某随即放弃被盗自行车,并分头逃窜。
作者 王天宇
出处 《天津检察》 2016年第4期49-50,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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