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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条款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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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根据《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作者 尹巍
出处 《天津检察》 2016年第4期62-64,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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