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与适用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对于如何解释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向来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论,前者认为其为主观的超过要素,进而认为收受型受贿是目的犯,只有收受他人财物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时才能构成该罪;后者则将其理解为一种客观行为,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任何一个行为即可。
作者 张继峰
出处 《天津检察》 2016年第4期64-66,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