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明确规定了"可以"减刑的情况,尽管司法解释将"确有悔改表现"细化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但是没有明确的是这里的"可以"是只要符合这几个方面内容的"可以",还是同时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基于减刑的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性减小的这一本质特点,对是否符合减刑的考查同样需要考查改造表现之外的其他因素,比如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如果从减刑权的配置、法律用语的解释原则、我国减刑制度的历史发展予以分析的话,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即是否符合减刑是全案综合评判的结果。这种考查并不属于重复评价,但确实会带来适用上的难题,尤其是将罪犯涉财产部分的义务履行顺序予以明确之后,因此需要立法的进一步明确以便于实践运用。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5期47-54,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