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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放弃专用权制度探析——从“海娜”商标争议案看“放弃专用权”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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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9月21日,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核定使用于第3类“染发剂;护发素;指甲油”等商品上的第3984640号“■”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作者 池欣欣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19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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