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些"深层链接"可导致在不发生网页跳转的情况下,在设链网页展示被链作品,由此引发了提供"深层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争论。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行为都应当形成"传播源",使作品从该"传播源"向公众传送。"深层链接"通常只是为用户提供了从同一"传播源"获得作品的不同途径,并未形成新的"传播源",因此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于破解其他网站的技术措施并相应地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著作权法中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可进行规制。该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遏制利用"深层链接"损害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利益的不当行为,而且可以避免将提供"深层链接"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正当行为的误伤,从而实现利益平衡。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23-39,共17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批准号:14ZDC0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