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4月发生于温州市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事件凸显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复杂法律问题。立足于我国《立法法》第92条、第94条以及《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的立法意图,《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有关"自动续期"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且应当予以排他性强制适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不仅仅是民法问题,更是宪法问题。国家承诺是两者的连接点,国家对民众美好生活、依法治国以及公正的承诺构成了处理"自动续期"问题的基本框架。"自动续期"规定的实质否定了"自动无偿续期"的解释,有偿续期更合乎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逻辑,但国家应当经过综合考量设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偿续期+生存需要的居住面积免除费用"应为更恰当的选择。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50-61,共12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十六年来我国合同法总则核心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16AFX01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