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性伦理学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是把关于人的品格的判断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判断的理论。德性伦理学要求人们成为具有某种道德品性的人。德性就是人依照自己的"固有本性"或根本"法则"而行动。法官的历史其实就是法官道德活动的现象界。司法伦理精神包含了构成法官共同体的伦理秩序、法官的道德品质、司法伦理的精神性、体系性元素,以及由这些元素所形成的完整的法官道德形态。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为自身所立之法,它的必然性源于法官职业本身。在法官的所有属性中,德性是最为高贵的。法官是社会良知的典范、正义的榜样、道德的先进者和法律的捍卫者。司法伦理规范其实是法官职业价值理念的凝结,也反映了法官职业的道德理想。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25-133,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项目"法官道德建设的法治保障"(课题编号:13SFB1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