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应当坚持区域治安评价原则,与派出法庭相对应,并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办公地点、一定的经费保障。在职能上,一方面应当具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还应具有拓展职能,包括预防违法和轻微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职能、惠民服务、调查研究等。在基层检察室的运行模式及发展方向方面,应建立适合当前实践的"常驻+巡回"的运行模式,并做好与职能部门及其他单位派出机构的衔接。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8期54-56,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