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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政府信息 理性框定复议诉讼范围——孙长荣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再审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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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了解文件效力,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第26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作者 金诚轩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第4期154-157,共4页 China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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