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家庭赡养案进行依法判决,判处本案两名被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原告200元生活费。原告汪某与老伴杨某为石棉县某村人,已到古稀之年,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残疾。二老膝下有两个儿子,老人在儿子成家后便独自居住。现在二老因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但长子沈某认为,当初分家产和田地时,父母偏爱弟弟,将大部分家产和田地分给弟弟,现在应由弟弟供养;何况,现在自己身体有病,不愿尽赡养义务。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两名老人无奈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