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当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这两个维度,类型化梳理制作经营外挂行为。制作经营修改型外挂的三种行为类型,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按照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而其中的"发行"是第一手提供作品的行为。因此,单纯销售相似型外挂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制作相似型外挂并销售、制作相似型外挂并打金销售则均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9期45-48,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2016年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研究"(SFH2016C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