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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法治化》专题报道之一 私人财产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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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营企业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迟迟得不到纠正,非法侵害民营企业产权案件遭遇无限期拖延,公民或民营企业涉案财产被随意处理甚至牵连合法财产,民营企业家一旦被构陷,公民权、财产权等一切权利可能被全部剥夺……利益驱动下的政府信用和不公平的司法执法,使得民营企业家们往往陷入“求告无门““自吞苦果”的境地。前者如备受社会关注的顾雏军虚假注册、挪用资金案,科龙电器案以及龚家龙、兰世立、李途纯等有争议的民营企业家司法案件。后者的典型案例有辽宁袁诚家涉案财产披非法处置案,还有某建筑公司串标投标案。该案中,办案机关竟然将涉案建筑工程所产生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这些案件,不仅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民间资本持有者也无不因此而生唇亡齿寒之感,毫无“安全感”可言。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罕见地对涉重大财产案件和民营企业投资人案件进行明确表态,迈出了中国产权保护法冶化实质性的第一步。骨匣产者有恒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产权保护制度方面推出的一系列相关措施,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此次深改组会议全面部署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冶化,从实践领域落实这些纲领,从个案中纠正以前的错误,显然更能给公众以信心。
作者 刘凯湘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38期26-27,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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