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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岂能一“罚”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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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阳某自2014年2月15日起在四川某公司郫县分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郫县分公司为阳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合同第四条第1款工资待遇约定:第一年即2014年工资为人民币捌仟元整/月,按每年12个月足额发放。
作者 江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10期50-52,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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