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影视行业的网络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的以司法、行政及执法层面保护为主的网络侵权保护体系面对这一趋势表现出滞后性、单一性以及执行难等弊端,以深圳快播公司2.6亿天价网络侵权赔偿案为例,结合我国一贯坚持的大陆法系立法传统,梳理了各部门法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提出加强源头立法建设,构建起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四维一体的法律保护体系,辅之建立许可证制度、安全港规则等具体措施,以遏制网络侵权行为,促进影视文化产业长足发展。
出处
《宿州学院学报》
2016年第10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