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的现代化治理模式中,股权权能分离的制度价值包括优化股东权利资源配置、增进公司治理效能以及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股权权能分离是顺应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产物,法律需秉持在不给公共利益造成负效应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适应市场需求的理念,不应为权能分离设置固定的界限。在股权的主要权能中,利润分配请求权与表决权具有分离的现实意义,可以通过转让人与受让人缔结协议与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进行;有限公司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分离则要受立法的严格限制,程序上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股权权能的分离同样会产生责任分配与承担问题,权能分离后可能会给之后的股权受让人造成交易风险,应建立股权信息变更的披露与公示机制予以规避。为了保证股权权能分离初始目的的实现,权能受让人不能对受让的权能任意处分。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73-81,共9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