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15年9月15日,甲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正在用气瓶给群众灌装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立即对充装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张某正在用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的4只YSP-50型气瓶,将其中一只气瓶倒立,再用充气枪连接用户的气瓶,利用压差给用户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经查证,张某运用此方法给用户共充装了58瓶合计725公斤液化石油气,违法所得1 1 60元.9月28日,该县质监局以张某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属于未取得充装许可而擅自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拟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向张某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某向县质监局提出了口头陈述、申辩意见,但执法人员以该陈述与案件无关当场未接受.10月19日,县质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直接送达.张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10期22-24,共3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