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资源税改革进程的加快,厘清租、税、费内涵,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论上对资源进行调控可以分别运用租、税、费等手段,国家凭借财产权力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租,在权利让渡环节征收;凭借政治权力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在开采销售环节征收;凭借管理者权力收取资源专项收费。通过税、费、租的联动机制,可以建立起合理的资源税费制度。随着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深化完善,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职能定位未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对未列名且附加值不高的非金属矿原矿重视程度不够、各省份的水资源征收范围较窄且不一致、征收范围调整的认识尚未统一等。基于此,资源税扩围势在必行,近期应在明确总体目标和思路的基础上,统一非列名的非金属矿原矿征税范围,通过试点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将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统一纳入征税范围。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68-73,86,共7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63019)
财政部与高校共建项目(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