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是财权、事权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国家,以"四不"原则设置地方税基,按以支定收原则确定地方税收规模,家庭财产税是其地方政府唯一主体税种,税收预测体系科学、可靠性较高。日本也是单一制国家典型代表,税权集中、事权分散是其主要特征,按受益和税种属性确定地方税源,并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此外日本地方政府以法外税的形式获得了适当税权,其税收预测机制也较科学、健全。与我国当前地方税相较,英、日两国在税基选择、收入规模确定方式、主体税种选择标准及财权确定依据方面均不同,两国的税收预测能力、税收征管效率也优于我国。基于此,提出重新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整合政府间事权,构建以消费为税基的地方税体系;培植房地产税、资源税为地方主体税种,合理、科学确定地方税收规模;适当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税权,逐步建立健全税收收入预测体系,并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53-56,共4页
Wuh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