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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慈善法》与信托监察人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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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设置信托监察人,这是对《信托法》强制设立信托监察人的新发展,有利于促进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保护信托受益人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监督受托人忠于履行信托目的具有重要作用。《慈善法》对信托监察人的设置采用自由设立的方式,加强了信托设立的效率,减少了信托设立的成本,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法》在慈善信托设立效率和受益人保护的权衡上,更倾向于提高设立的效率,这与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缓慢,较少能够顺利设立的现状密切相关。但是《慈善法》对慈善信托设立及监督的宽松模式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从而有损于信托受益人的保护。因此,应当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正确厘定《慈善法》与《信托法》的关系,加强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从而实现我国信托监察人及其配套制度的有效发展。
作者 时昊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10期147-151,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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