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第四权"的新闻媒体,是民众实现参政权、表达权、知情权和批评权等宪法权利的桥梁,新闻舆论监督行为法律规制的立场应当谨慎、谦抑,以更好地发挥其民主价值。职是之故,适法机关要以"新闻舆论监督自由优位,追究媒体责任仅仅是为了防止自由走向极端、背离法律赋权的本意"作为法律规制的指导理念。"客观真实"作为界分真实和虚假消息的法律标准,有违法律不强人所难精神,应使用内容整体真实标准,避免法律过于苛刻媒体人的审查义务以及媒体人随意报道新闻两个极端的弊端。新闻内容的消息与评论应当分开评价,对于建立在真实消息基础上的评论适用合理评论原则予以免责。坚持刑法干预末位原则,严格解释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和限制启动该罪的公诉程序。
出处
《新闻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9期9-16,共8页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文化安全的刑法保护研究”(09CFX05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法适用公众参与机制研究”(13BFX057)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自由与责任:网络煽动性言论的刑罚界限”(HRC2014-SS03)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创新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