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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对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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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出处 《当代兵团》 2016年第18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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