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实现路径上存在认识误区,为了真正有效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必须澄清理论与实践误区之所在,探索未来改革方向。当前的认识误区,一是将庭审实质化作为唯一的关键抓手;二是认为应在诉讼法制而非司法体制层面推进。事实上.“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不能划等号,二者概念内涵不同。庭审实质化回答的主要问题是“何时及如何决策”.却并未充分回答“由谁决策”的问题.后者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所在.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针对的是在刑事实体判决的形成过程中法院地位和职权并未充分中心化的问题。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7期79-7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