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做好漳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漳州市实际,漳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经漳州市政府同意,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意见》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费率、生育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中断缴费处理及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提高等方面进行明确。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包含产前检查和生育住院费用),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6年第9期32-32,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