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迅猛发展,要求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速度与之匹配,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和粗疏,导致行政追偿制度的价值远未实现。由于行政追偿主体立法设计的内部性,行政追偿权难以启动,而激活行政追偿制度的第一步恰恰又是行政追偿权的依法行使。应延伸法院的审判职能,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植入司法建议书制度;落实检察院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将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行政追偿权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0期66-68,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