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责任理论并非适用事实认定的证据理论,而是一种裁判规则理论,规定法院在"真伪不明"事实认定状态下应当如何裁判。但在我国,证明责任基本被划入证据规则之内,主要内容集中于"真伪不明"之前的事实认定程序之中,完全背离了证明责任的本质及作用场域,与我国现有的程序体系及证据理论严重脱节,不仅其独立性价值饱受质疑,而且与我国传统证据领域内的举证责任既在概念上相冲突,又在适用范围上相重叠,造成了相当大的理解混乱及困难。被错误适用于证据领域的证明责任理论,只有回归裁判本源,才可能有现实的出路。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3-22,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