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过失犯。司法实践中,由于过失犯本身类型化程度低等因素,使得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陷入了结果责任的泥潭。其具体表现为:简单地将"违反交通法规"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将自然意义上的条件关系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联加以认定;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存疑从有"的原则。为了避免这种结果责任,以维持刑法中的责任主义原则,必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入手。在实体法方面,应当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定罪的根据,并以规范性角度(包括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及信赖原则的适用)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在诉讼程序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进行完善以利于法官裁判的进行。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42-154,共1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