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人保2009年条款")第四条的规定,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能从事非正常的、增加额外风险的航行,具体包括:1、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2、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3、被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海运条款有利于保险人将风险控制在其可接受的范围内。本文将分别就海运条款的性质以及其规定的三种情形予以阐释。
出处
《中国船检》
2016年第10期21-23,共3页
China Ship Surv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