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理论包含利己主义批判,市民社会即利己主义的本质领域,与公民权不同的资产阶级人权,实质上是利己主义的权利,而不是普遍的并体现类生命活动意义的人权。在马克思那里,对作为社会实存的利己主义的批判指向利己主义价值观的批判。在批判古典自由主义的利己主义时,马克思特别批判了施蒂纳的利己主义,"现实的个人"是历史的前提,但施蒂纳的利己主义及其个人主义则是"感性个体"的任意泛化,其本质是无政府主义及价值虚无主义,且依然是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延续。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8,共8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AZD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