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价格卡特尔不仅仅对其直接购买者造成损害,而且还会通过"伞形效应"使同一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的产品价格提高,使得他们的购买者也遭受损失。非卡特尔购买者是否可以就该损失向卡特尔成员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欧洲法院在2014年的案件中首次对此类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诉讼资格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而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是空白。我国对于垄断纠纷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及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特殊的规定。"伞形效应"理论是经济学理论在法学领域中的引入,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对该理论予以了确认,对探讨"伞形效应"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重要借鉴作用。在我国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有必要确认"伞形效应"影响下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加强经济分析在损害因果关系论证中的作用。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156-163,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