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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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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对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亦未作出统一规定。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尚存争议,司法实践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此,需要厘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确定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认定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农户,明晰其与内部成员及外部主体的关系:就农户内部法律关系而言,其内部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准共同共有;就农户外部法律关系而言,户主可以依据一定程序作为其他家庭成员的代理人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非法干涉。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03-110,共8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项目编号:16AFX003) 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公民程序性参与研究"(项目编号:16YJC81001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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