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政策上涉及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而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在制度构造上则存在着不因保护过度而限制行为自由的难题。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在以下三方面值得反思、改进:在规范模式上,应注意采取科学的立法技术以避免立法重复;在修改完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上,应考虑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替代该制度的法理依据;在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上,应以具体、明确的立法增强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14,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13BFX082)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
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